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簡介及申請相關表單

一.受理申請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

各業務組 地         址 轄  區  範  圍 聯絡電話
臺北業務組 10041臺北市公園路15之1號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02)21912006
北區業務組 32005桃園巿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525號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03)4339111
中區業務組 40709臺中巿市政北一路66號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04)22583988
南區業務組 70006臺南巿中西區公園路96號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06)2245678
高屏業務組 80147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07)2315151
東區業務組 97049花蓮市軒轅路36號 花蓮縣、臺東縣 (03)8332111

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1.臺灣地區內通常保險對象生病,一定要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但是如有下述情形,可以檢具相關書據至就醫院所所轄之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1)因為緊急傷病或分娩不克前往特約院所就醫,需要在非特約醫療機構就醫時,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診斷書和核退申請書,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保險對象看病時,因為沒有保險憑證而必須自己先付醫療費用,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颱風)或是本署或投保單位所造成的因素,以致於無法在看病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保險憑證向原就診的醫療院所申請退還費用時,可以檢具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

(3)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天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天以內之「部分負擔」費用,如全年累計超過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上限,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但保險對象同意由保險人逕行計算核退費用金額者,得免檢具)、和核退申請書,於次年6月30日前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4)如保險對象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就醫,需於繳清所積欠之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才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診斷書和核退申請書,於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並以最近5年發生之自墊醫療費用案件為限。

2.臺灣地區外保險對象如到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須在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算6個月內,檢具下列書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以支付國內特約醫院及診所平均費用為最高之上限額,並每季公告,每季上限金額請見首頁 > 健保服務 >健保醫療費用 >就醫費用與退費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請向投保單位所屬轄區的分區業務組申請)。

(1)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

(3)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住院案件者:另檢附出院病歷摘要)。

(4)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特別提醒您:

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醫,申請核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計,即103年1月1日住院,103年1月5日出院,計住院4日)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檢具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絡電話:02-25335995 連結: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後,才可以提出申請。

3.申請方式可由保險對象(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或受委託人向本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核退手續,另可親洽本署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聯絡辦公室,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格式如本頁附件。

4.申請文件須檢附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詳本頁附件之表單及核退須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住院案件需附出院病歷摘要及當次出入境證明等文件。

三.全年及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之核退金額上限:

年度 每次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 全年度部分負擔上限
109年 39,000元 65,000元
108年 39,000元 65,000元
107年 38,000元 64,000元
106年 37,000元 62,000元
105年 36,000元 59,000元
104年 33,000元 56,000元
103年 32,000元 53,000元
102年 31,000元 52,000元
101年 31,000元 52,000元
100年 28,000元 47,000元
99年 29,000元 48,000元
98年 30,000元 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