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國民年金法第6條及第7條的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民,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一)、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
(二)、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不論年資及金額)。
98年1月1日以後領取之年資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未達50萬元。
(三)、曾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
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2月31日以前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及金額不列入計算)。
98年1月1日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
二、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公教保養老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三、國民年金法施行15年後(112年10月1日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四、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含參加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職災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在加保期間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五、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因未計勞保年資,如果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情形符合前述第一項的 ( 二 ) 或 ( 三 ) 的情形,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六、年滿 25 歲服替代役者,於參加替代役保險(非軍保)期間,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