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手續及效力

一、國民年金保險由本局向各相關主管機關索取戶政及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將符合加保資格者直接納保、主動計算保險費及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無須辦理加、退保手續,只要在收到保險費繳款單後,在繳款單所載的期限 內繳納保險費即可 。

二、國民年金的保險效力,從符合加保資格的當日零時開始,到喪失加保資格的前一日24 時停止;但被保險人如果死亡,則至其死亡當日終止。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生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死亡)或年滿 65 歲時,都享有相關給付權益的保障。

三、國民年金法原規定,被保險人從保險效力開始的當月起到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的當月止,保險費都按「全月」計算。也就是說,1個月當中,不論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資格的天數有幾天,依法都要計收1個月的保險費,而保險費繳納後,國保年資也會以1個月計算。

四、國民年金法於100年 6月 29日修正公布,將國民年金保險費及保險年資由按月計算改為按日計算(即每月以30日計,按實際加保日數佔30日的比率計收保險費),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定為101年1月1日。因此從101年1月份起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及保險年資就改為按日計算,但97年10月至100年12月份的保險費及保險年資,仍採按月計算。

五、被保險人於勞保 、農保 、公教保、軍保之加、退保日期有更正、補列或註銷加、退保資料等情形時,本局會自動追溯更動其國保之保險效力,被保險人不用向本局申請更正國保資料,短計或溢計的國保保險費則於下次計費時補收或沖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