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
一、月投保金額
(一)、月投保金額是計算保險費及各項給付金額的基準,在國民年金施行第 1 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當時為 17,280 元)為月投保金額;第 2 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 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二)、消費者物價指數之計算,是以主計總處公布之前 1 年 10 月至該年 9 月底為止 12 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認定。當物價指數較上次公告調整月投保金額時之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 以上時,就按該成長率調整。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之累計成長率由本局按年度計算,如需調整月投保金額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102年7月22日以前為內政部;102年7月23日以後為衛生福利部)核定公告,並自公告之次年 1 月起生效。
(四)、歷年月投保金額
97年~103年 |
17,280元 |
104年~ |
18,282元 |
二、保險費率
(一)、國民年金的保險費是以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97年10月1日開辦時的保險費率為 6.5%。
(二)、保險費率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經財務精算結果,若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則2年內不予調高。費率經核定須調整時,由中央主管機關(102年7月22日以前為內政部;102年7月23日以後為衛生福利部)公告。
(三)、歷年保險費率
97年10月至100年3月 |
6.5% |
100年4月至101年12月 |
7% |
102年1月至103年12月 |
7.5% |
104年1月至105年12月 |
8% |
106年1月至107年12月 |
8.5% |
108年1月 |
9% |
保險費負擔比率及金額
一、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下列比率負擔:
(一)、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負擔。
(二)、被保險人為中低收入戶:由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三)、被保險人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四)、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負擔。
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輕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五)、其餘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政府負擔40%。
二、保險費負擔比率及全月保險費負擔金額
(108年1月1日起之保險費適用: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9%)
(一)、一般民眾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每月自付金額):60%(987元)
政府負擔比率(每月負擔金額):40%(658元)
(二)、低收入戶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每月自付金額):0元
政府負擔比率(每月負擔金額): 100%(1,645元)
(三)、中低收入戶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每月自付金額):30%(494元)
政府負擔比率(每月負擔金額):70%(1,151元)
(四)、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每月自付金額):30%(494元)
政府負擔比率(每月負擔金額):70%(1,151元)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每月自付金額):45%(740元)
政府負擔比率(每月負擔金額):55%(905元)
(五)、身心障礙者
重度以上 中度 輕度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每月自付金額):0元
政府負擔比率(每月負擔金額):100%(1,645元)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每月自付金額):30%(494元)
政府負擔比率(每月負擔金額):70%(1,151元)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每月自付金額):45%(740元)
政府負擔比率(每月負擔金額):55%(905元)
三、歷年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註1: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為政府全額補助,被保險人無須自付保費。
註2: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108.1~ |
987元 |
740元 |
494元 |
106.1~107.12 |
932元 |
699元 |
466元 |
104.1~105.12 |
878元 |
658元 |
439元 |
102.1~103.12 |
778元 |
583元 |
389元 |
100.4~101.12 |
726元 |
544元 |
363元 |
97.10~100.3 |
674元 |
505元 |
337元 |
保險費減免作業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身心障礙之等級,均由被保險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認定及審查。 符合規定者,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會定期辦理資格認定清查。
二、前項被保險人如戶籍遷徙至不同縣市時,應至新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如為身心障礙者,則為辦理異動註記),否則將無法繼續享有保險費補助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按月將符合保險費補助者之名冊資料送本局,經比對屬納保對象者,本局即主動辦理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減免作業,被保險人不需向本局辦理任何手續。
四、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保險費補助資格者,保險費自符合資格之當月開始補助;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資格者,保險費自提出申請之當月開始補助。補助資格有變更時,自資格變更之當月改按變更後資格補助保險費;資格喪失時,自喪失之次月停止補助。
註: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保險費計費方式
一、計算公式 ( 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
國民年金每月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
其中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政府每月應負擔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
※ 以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9%為例 (108年1月1日起適用):
國民年金每月保險費=18,282 ×9%=1,645元
其中一般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18,282×9%×60%=987元
政府每月應負擔保險費 =1,645-987=658元
二、97年10月至100年12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按月計算,也就是說,無論被保險人當月份實際參加國保幾天,都是按全月計收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後,也會按全月累計保險年資。
三、101年1月份起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改為按日計算,也就是每月以30日計,按被保險人實際加保日數佔30日的比率計收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後,也會按實際繳納保險費日數佔30日的比率累計保險年資。
【非全月加保者之保險費計算公式】
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比率×加保天數/30
【案例說明】
108年1月8日由舊公司申報退出勞保,之後又在1月11日由新公司申報參加勞保,1月9日、10日2天因為勞保中斷而被納入國保,如果以一般被保險人身分計算,108年1月份必須繳納66元的國保保費(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9%×自付比率60%×2/30=66元),保費繳納後會累計2/30個月的國保年資
四、保險費以每2個月為1期由本局按期計算及開具繳款單。
五、被保險人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資格至年滿65歲前一日止,故保險費僅計收至年滿65歲前一日之當月,次月起均不需再繳費。101年1月份起的保險費改為按日計算後,保險費則計算至年滿65歲之前一日止。
六、應為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的地方政府,是以被保險人每月底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為準。
利息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逾期繳納的保險費會加計利息,利息的算法是從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到繳納的前一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郵局1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但每月保險費核計應繳利息如果在30元以下,該月份利息免徵。
二、各年度適用利率:
98年度 |
1.39% |
99年度 |
0.83% |
100年度 |
1.08% |
101年度 |
1.37% |
102年度 |
1.37% |
103年度 |
1.37% |
104年度 |
1.37% |
105年度 |
1.20% |
106年度 |
1.04% |
107年度 |
1.04% |
108年度 |
1.04% |
109年度 |
1.04% |
三、案例說明:
(一)、以97年10月份保險費674元為例,繳款期限為98年1月31日,如果被保險人遲至102年2月1日才繳納,應加計的利息計算如下:
(一) 98年利息:674元x1.39%x334天/365天=8.5 (小數點以下第2位無條件捨去)
(二) 99年利息:674元x0.83%x365天/365天=5.5
(三) 100年利息:674元x1.08%x365天/365天=7.2
(四) 101年利息:674元x1.37%x365天/365天=9.2
(五) 102年利息:674元x1.37%x31天/365天=0.7
98年至102年利息加總後為31.1元
→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四捨五入後為31元
(二)、以108年1月份保險費987元為例,繳款期限為108年4月30日,如果被保險人遲至109年3月1日才繳納,應加計的利息計算如下:
(一) 108年利息:987元x1.04%x245天/365天=6.8 (小數點以下第2位無條件捨去)
(二) 109年利息:987元x1.04%x60天/365天=1.6
108年至109年利息加總後為8.4元
→ 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四捨五入後為8元,因≦30元,依規定免徵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