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年7月1日後(含當日)生育,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3胞胎給付6個月,以此類推(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出生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含140天),但小於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出生胎兒體重計算,即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但少於2500公克者為判斷標準---依照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25日衛部保字第1030028222號函釋規定。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請領手續
※生育給付申請方式有下述3種,被保險人僅需擇一辦理即可。
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一)、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二)、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
二、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申報及查詢」系統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
三、紙本郵寄或親送本局:
(一)、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於「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上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 ( 要有戶名及帳號 ) 影本。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早、死產者,並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需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早、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等)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A.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B.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C.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D. 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證明文件。
(二)、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本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三)、「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除可直接在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給付核付
本局收到申請書件後,如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都完備,會將給付金額直接匯到申請人的帳戶。
請領生育給付的請求權,自分娩或早產之次日起算,申請人應於5年內提出申請;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即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