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一、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民國32年10月1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3,772元(97年10月至100年12月為3,000元,101年1月至104年12月為3,500元,105年1月至108年12月為3,628元,109年1月起為3,772元)至死亡當月為止。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新臺幣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前述「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是以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36個月認定。因為 年金是逐月發給,所以每個月核發年金時都會往前比對36個月的居住況狀。例如104年10月份的年金 (104年11月底發放),必須比對101年11月到102年10月、102年11月到103年10月,以及103年11月到104年10月,這3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天。如果要繼續領104年11月份的年金 (104年 12月底發放),則必須比對101年2月到102年11月、102年12月到103年11月,以及103年12月到104年11月,這3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 天,以此類推。

三、前述 1 之( 5 )土地及房屋價值之計算:

(一)、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 400 萬元為限。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四、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年金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五、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人,不適用國民年金法有關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

請領手續

一、下載列印「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於申請書上填妥申請人姓 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申請書上限定之入帳銀行的帳戶 ) ,並且簽名或蓋章。

二、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匯入給付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 要有戶名及帳號 )影本。

三、如果是因「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但符合下列扣除規定者,應同時檢具下列書件:

(一)、土地屬於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扣除土地公告現值時:
請領人要另外再檢附縣 ( 市 ) 政府建管單位或鄉 ( 鎮、市、區 ) 公所出具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房屋是屬於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要扣除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的公告現值時:
請領人要另外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填寫「個人所有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切結書」。

(三)、土地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要扣除土地公告現值時:
請領人應書面主張其所有的土地是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果該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的土地,請另外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權限下授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本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 「個人所有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切結書」除可直接在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給付核付

本局收到申請書件後,如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完備,會從申請人提出申請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3,772元(97年10月至100年12月為3,000元, 101年1月至104年12月為3,500元,105年1月起為3,628元,109年1月起為3,772元),並在次月底前匯到申請人指定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一直到申請人死亡當月為止。例如105年1月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如經審查符合資格,本局會在2月底匯入申請人帳戶。105年5月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如經審查符合資格,本局會在6月底匯入申請人帳戶。

請領人在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期間,本局會每月定期比對各項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津貼、財稅等資料,如果比對後發現請領人有不符合請領資格的情形時,本局會發公文通知請領人暫停發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等到以後比對如果又符合資格時,再恢復發給,請領人不必重新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4項於101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年金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國民年金開辦後原本已經在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3,000元的人,於國民年金開辦後,由本局改以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名義繼續發放,按月發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另國民年金法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增列第54條之1,自101年1月起給付金額由3,000元調整為3,500元;自105年1月起調整為3,628元,109年1月起為3,772元。

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放寬領取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的人,如果沒有辦理政府優惠存款,可以從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累計3,000元,累計到達原已領取的退伍給付或公保養老給付領取總額,就可以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符合上述放寬條件,如果在修法前未曾向本局提出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在修法前曾經向本局提出申請者,則無須重新提出申請。

另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2項第3款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放寬「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可以依土地公告現值全部扣除。申請人申復時應書面主張其所有的土地是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果該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的土地,請另外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權限下授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寄送本局審查。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者,本局會在申請的次月底將給付款項匯入您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時仍未滿65歲的人,已經不再適用敬老津貼,亦不能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如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資格,並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年滿65歲時,可以向本局申請老年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