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請領手續
一、被保險人及死者均為本國籍時,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再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
(一)、戶政機關通報申請:
(二)、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
被保險人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透過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線上申請。
(三)、書面申請:
請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自行申請,不需投保單位蓋章),並檢附被保險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郵寄或親送至本局即可。
二、如被保險人或死者未於國內設籍,除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外,應另備下列書件:
(一)、有效居留期間之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親屬關係證明。
(四)、若被保險人無法來臺領取給付,請出具授權委託書,由受託人於申請 書簽章欄加蓋受託人簽章或受託單位大小印章,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如欲匯入被保險人國外帳戶,請於授權委託書中載明被保險人英文 姓名、銀行及分行英文名稱、分行銀行英文地址及SWIFT CODE等國外 帳戶資料。
(五)、以上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 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需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給付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